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中都是被告。
现在有时会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出于继承或占用财产的目的,既不提出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行为能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可能会出现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除婚姻关系进行了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变更后的监护人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石家庄律师|石家庄律师咨询|石家庄律师团 详询:13184776998